冯小燕律师亲办案例
老汉诉老太扶养纠纷代理词
来源:冯小燕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18
浏览量:953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陈某和张某扶养纠纷一案被告陈某的委托,特指派我作为本案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且扶养费计算无根据

原告所述“原告生病住院,急需一笔相当大的医疗费用,被告却违反当初的协议,不愿支付原告的住院费用”与事实不符。被告从未无故拒绝履行扶养义务,且事实上被告一直在其能力范围内履行,今日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中可以看出被告分别于20121020日向原告汇款1500元,于20121125日给付现金1000元给原告看病,当然还有其他没有凭证的给付。但今天代理人需要在法庭上指出一点,无论被告给原告多少钱看病,原告事后均将医疗费发票等凭证交由其女儿张某某报销,而报销所得由其女张某某一人占有。这也使得原告看病变成了其女张某某在被告处敛财的手段。故被告后来也要求原告女儿垫付医疗费用,凭医疗费凭证再找被告支付医疗费,但事后原告并没有这么做,反而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无医疗凭证支付。且事实上,原告看病的次数和花费也并不是很多。而本案原告起诉的医疗费用50280元,因没有医疗费用凭证,故被告无法承担。而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50280元的医疗费用,代理人认为无计算依据,且未实际发生,故不应得到支持。

二、 虽然被告有意扶养原告,但是原告也不能因此增加被告的负担

虽然被告与原告系二婚,但是结婚13年多,两人还是有比较深厚的感情基础的。但是原告近来完全听从女儿张某某,将其名下的房产在女儿张某某的索要下,赠与女儿,这是转移自身财产的表现。并且,原告所患的“肾结石”并非重病,平湖县区或嘉兴地区的医院均可治疗,但是其听从女儿张某某的教唆,认为反正治疗费用由被告支付,故前往杭州治疗。这些行为均加重被告的负担。被告现已57岁,每天早出晚归在菜场工作,长年累月的劳累积累下了病根,手指肿大、肩膀也关节炎严重,已不足以负担工作,收入剧降。自己也非常节省,忍着疼痛也不去医院治疗。并且,被告尚有一养女陈某某在上大学,需要其供养,故被告省吃俭用,供养女完成学业之外,还想留下余钱与原告安养晚年。但是原告却不考虑被告的处境,只听从其女儿张某某的唆使,行使转移个人财产等行为为被告加重扶养负担,使得被告心寒,故代理人认为被告由于上述事实,对原告女儿心有戒心,要求原告凭医疗凭据要求扶养费也合情合理。

三、原告本身具有劳动能力而不从事劳动,不要求女儿赡养却要求被告扶养,本身存在一定的恶意,故其行为不应得到法律的认可。

原告虽然身体不太好,但并没有严重疾病,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能为自己的生活分担一部分费用。作为丈夫,看到妻子勤勤恳恳这么多年,承担了家里近乎全部的开销,不应该在家坐享其成,加重妻子的负担。据被告所知,原告帮女儿带小孩却从来没有要求女儿赡养却一再要求被告拿出钱来给其看病,其为了向法庭证实其没有财产看病更是将名下财产赠与其女儿,故代理人认为原告的这种做法未免具有一定的恶意。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原告混淆事实,不但不认可被告的扶养行为,反而想通过法律手段强行要求被告在没有凭证的情况下拿出抚养费是不可取的,且本案被告要求原告支付50280的医疗费用没有任何计算依据可言,故代理人提出上诉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

此致

平湖市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冯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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